关于第72872537号“周村古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周村古食 72872537

阅读:75424 2024-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志强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2537号“周村古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周村”作为村落名称的含义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含义。全国各地有多个“周村”村落。“周村古食”作为商标使用,不会特定指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不会使…

  申请人:陈志强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2537号“周村古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周村”作为村落名称的含义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含义。全国各地有多个“周村”村落。“周村古食”作为商标使用,不会特定指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所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杨湾乡长春村原名“周村”,是风靡乐山及周边地区的全牛席及跷脚牛肉汤锅的发源地,素有“杀牛周村”之称。申请人在先“食古村周”、“周村古食”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周村”相关信息;相关文史资料对“周村”的记载;相关媒体报道;“食古村周”、“周村古食”商标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周村古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周村”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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