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32727号“白玉兰 BAIYUL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白玉兰 BAIYULAN 7232727

阅读:117542 2024-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白玉兰卫生洁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高富商事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32727号“白玉兰 BAIYUL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1441号决定,于2023年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白玉兰卫生洁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高富商事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32727号“白玉兰 BAIYUL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1441号决定,于2023年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卫生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并投入了实际使用,申请人一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从未停止使用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及推广不仅未曾中断,还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使得复审商标的知名度范围更广。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票据、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巾(一次性)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7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于指定期间内向瑞安市博众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米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复审商标品牌的卫生纸商品,并有相关转账记录、送货单等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卫生纸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巾(一次性)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卫生纸复审商品在消费渠道、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

本文《关于第7232727号“白玉兰 BAIYUL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白玉兰 BAIYULAN 72327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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