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XCELITAS TECHNOLOGIES CORP.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675H号“FET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5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244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597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商标信息、撤销决定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开关”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FETURA”与引证商标三“FUTURA”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密光学透镜和相关附件,即放大透镜、聚焦和照明模块和控制器,上述产品均用于检验、计量、科学研究、显微镜、机器视觉、监视和监控领域”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