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智艾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同海知识产权代理(青岛)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99080号“AMOUR CHER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AMOUR”具有“爱”、“爱情”、“爱人”或“情人”等含义,与“奸情”无关。申请商标不具有贬义,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AMOUR”可译为“奸情”,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