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666445号“TITAN-J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ITAN-JET 11666445

阅读:111143 2024-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泰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1311号《关于第11666445号“TITAN-J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567号行政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泰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1311号《关于第11666445号“TITAN-J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3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后被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090号行政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泰拓公司提交的在案使用证据及其陈述,其中“TITANJET”品牌打印机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印有诉争商标的打印机产品照片、产品图册、宣传页面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泰拓公司在指定期间生产、销售了“TITANJET”品牌的打印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一般指在绝缘基材上按照预定设计形成的导电线路,主要作用是将电子元件组装在一起,并实现元件之间的电气连接,通常安装于各类电子设备的机体内部,在物理形态上与打印件属于不同的商品,是实现打印机功能的组成部分。鉴于“印刷电路”存在于打印件内部,消费者并不能从打印件外观识别其来源,不能因打印机上使用了诉争商标就当然认定其零部件印刷电路亦来源于泰拓公司。同时,从泰拓公司提交的产品图册、官网宣传页面等在案证据来看,泰拖公司在宣传、销售“TITANJET”打印机产品的过程中,并未突出宣传该打印件使用的是泰拓公司开发设计的印刷电路,中国相关公众不能通过泰拓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将诉争商标与印刷电路商品建立联系,进而使诉争商标起到区分印刷电路商品来源的作用。泰拓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销售印刷电路的证据均未显示销售时间,且没有后台销售订单等客观反映交易情况的证据相佐证,难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印刷电路”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上述分析,泰拓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2016年07月10日至2019年07月09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11666445号“TITAN-J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ITAN-JET 116664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9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