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65082号“心相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心相印及图 1565082

阅读:109727 2024-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慧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袁妍妍 申请人因第1565082号“心相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21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使用书、产品实物…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慧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袁妍妍

  

  申请人因第1565082号“心相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21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使用书、产品实物图、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4月25日至2023年04月24日期间内在“被子”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市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没有在其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也从未对复审商标做过任何形式广告宣传,专业媒体或者大众媒体也未就复审商标做出过任何相关的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第18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产品实物图;

  3、销售证据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使用书,仅能证明商标授权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进行了销售。被申请人的实物照片,为自制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且无使用时间。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发票,数量较少,作为跨度为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不符合一般销售惯例,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梦艺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0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等商品上,2010年04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邱训洪,2022年05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05月06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产品实物图、销售证据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2020年04月25日至2023年04月24日具有在被子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2406类似群组的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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