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万年香 48359028

阅读:80649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君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吉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吉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359028号“万年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君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吉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吉斯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359028号“万年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年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25873号、第4953620号“千年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材;成品木材”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59028号“万年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万年香 483590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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