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学英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学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2114955号“启客Q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客QIKE”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背包;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74783号“CHIQ”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毛皮;旅行箱;人造革箱”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14955号“启客Q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