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启客QIKE 42114955

阅读:92471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学英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学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2114955号“启客Q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学英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学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2114955号“启客Q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客QIKE”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背包;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74783号“CHIQ”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毛皮;旅行箱;人造革箱”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14955号“启客QI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启客QIKE 421149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9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