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噢麦星球 48819297

阅读:68458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奥特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特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819297号“噢麦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奥特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特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819297号“噢麦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噢麦星球”指定使用在第41类“传授技术(培训);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手册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舞会;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43498811号“噢麦力”商标、第48298273号“噢麦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手册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舞会;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娱乐服务;私人健身教练服务;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展览;现场表演”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19297号“噢麦星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噢麦星球 488192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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