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润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潍坊润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6425466号“绝代双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绝代双骄”,指定使用于第17类“膨胀接合填料;硅酮密封物;填缝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和商品化权,但“绝代双骄”作为作品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绝代双骄”属于常用词汇,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作品联系起来。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25466号“绝代双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