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果教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3630号“果教授nuts Profess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36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腌制蔬菜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