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被申请人:王永君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6日对第39791542号“漓泉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故本案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