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艾目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401482号“目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6615611号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4071758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