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66138号“立民圣爱口腔门诊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立民圣爱口腔门诊部 30966138

阅读:191120 2024-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琼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永海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7日对第30966138号“立民圣爱口腔门诊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圣爱”为申请人创始人自2005年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至今的原创中医服务品牌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争…

  申请人:云南琼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永海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7日对第30966138号“立民圣爱口腔门诊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圣爱”为申请人创始人自2005年以来一直持续使用至今的原创中医服务品牌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非常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3946043号“圣爱SHENGAI及图”商标、第6647333号“圣爱SHENG AI CHINESE MEDICINE及图”商标、第4570110号“圣爱堂ShengAi Tang”商标、第6647328号“圣爱中医馆”商标、第6647342号“圣爱医人及图”商标、第6647338号“圣爱医人”商标、第9587690号“圣爱中医馆 SHENG AI HOSPITAL OF TCM及图”商标、第13346851号“圣爱中医馆 SHENG AI HOSPITAL OF TCM”商标、第17407715号“圣爱健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保健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医院、理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圣爱”,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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