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洛尚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顺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1681号“旅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相关商标档案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