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诗琳娜•苏拉里特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55469号“MUSH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智力成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规模使用,已具备商标的识别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USHMORE”(“MUSH”可译为“软而稠的混合物或块”,“MORE”可译为“更多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