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缨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73376号“YINGC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5191号、第146746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YINGCHE”与引证商标一“YingSh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YONG CHE”相比较,均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