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世纪晶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6日对第64061604号“世界晶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79593号“晶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7047号“JINFA晶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20006号“晶华胶带JINGHUA T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及其商标应该是明知的,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其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字号权和外观专利权。争议商标具备夸张、虚假宣传的效果,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晶华”品牌授权证明、产品介绍及“晶华”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极大,并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商标,无任何如抢注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更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期刊、绘画材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报纸、绘画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期刊、绘画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报纸、绘画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世界晶华”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晶华胶带”、“晶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其主张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地址邻近,并不能当然推定被申请人与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字号权及外观专利权,但据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字号权及外观专利权。同时,该条款“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其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且我局已予评述。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相关理由不成立。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