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55342号“凤凰李大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凤凰李大妈 69755342

阅读:69538 2024-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折春艳 委托代理人:西安君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755342号“凤凰李大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2624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及无效。申请人商标使…

  申请人:折春艳

  委托代理人:西安君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755342号“凤凰李大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26240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及无效。申请人商标使用日期早于引证商标申请人使用日期。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同使用在糕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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