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晓雷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饭先生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34074号“饭先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152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0年06月07日至2023年06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视频证据;
2、食品经营许可证;
3、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市场监督局的检查结果记录表;
5、产品及包装图片;
6、公证书;
7、拼多多APP店铺首页截图;
8、拼多多店铺开店证明;
9、店铺信息;
10、品牌商标证明;
11、拼多多店铺粉丝数量截图;
12、拼多多店铺部分在售商品明细;
13、订单详情;
14、发票;
15、评价记录截图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该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冰淇淋”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涉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或未体现冰淇淋等复审商品,或未处于指定期间内,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冰淇淋”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