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34364号“春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晓 71834364

阅读:63300 2024-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市三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4364号“春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4105698号、第9366080号、第10108753号、第11284022号、第45580396号…

  申请人:温州市三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34364号“春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4105698号、第9366080号、第10108753号、第11284022号、第455803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及宣传,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酱油;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酱油;醋”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醋;酱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在“醋;酱油”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面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1834364号“春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晓 718343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62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