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咪咪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35151号“MIMITOOU 咪咪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6402号、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第27690745号、第56149554号、第494137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纳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