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AHINE MARAMA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1187号“EHO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8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决定不予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HO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EHAO”字母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应用软件、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移动应用程序、软件、计算机软件和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述商品均与月经周期、经期跟踪、经期监测、月相、月相的跟踪与监测、情绪健康、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生育、排卵与女性身心健康相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