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利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卓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老爸老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12143号“老爸老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8351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绍兴市利生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酒水销售协议及发票、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其所提供的发票与税务机关备案信息中内容不一致,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18612143号第33类“老爸老妈”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及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门店照片;
2、产品照片;
3、酒水采购协议;
4、送货单;
5、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诸多瑕疵,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2为门店照片及产品照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5中,酒水采购协议中显示有“古酒部落”、“老爸老妈”、“中粮长城大漠星空”等多件商标,亦未约定产品价格,送货单系自行手写填制,部分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验不具有真实性,部分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唯一指向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