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粘性通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69000号“BANMBOO BUMB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5386号“BUM B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369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9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婴儿尿裤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