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50384号“趣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74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及诉讼程序裁定其在印刷品、期刊等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文具、电铸版、建筑模型、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予以维持,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影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