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牧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思夫迪(上海)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牧然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思夫迪(上海)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375949号“WHOLESAFE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HOLESAFETY”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2971290号“WHOLE SAFETY”商标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75949号“WHOLESAFET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