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U及图 30341738

阅读:113861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乔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乔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30341738号“A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乔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乔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30341738号“A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围巾;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37609号“AU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70多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让马仕 RNYMHS”、“宾利恺撒Bentley Caesa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已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相同,难谓巧合。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41738号“A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U及图 303417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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