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长荣置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建德市艾诺薇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异议人长荣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建德市艾诺薇菈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474195号“KITTYC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TTYCOCO”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体温计;分娩褥垫;婴儿奶瓶的奶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32571号“KIT & COC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虫产品;抗虱子产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32571号“KIT & COC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0类“抗虱子梳子;医疗装置,尤其是抗虱子的”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用体温计;分娩褥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抗虱子梳子;医疗装置,尤其是抗虱子的”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奶瓶;奶瓶用奶嘴;吸奶器;出牙咬环;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腹带;婴儿奶瓶的奶嘴”等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74195号“KITTYCOCO”商标在“医用体温计;分娩褥垫”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