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优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瑞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尚善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优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1210305号“优食菜工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食菜工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69517号“莜食坊YOSHIFOO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26644号“优食坊”商标,第27348783号“莜食坊YOSHIFOO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8420997号“优食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10305号“优食菜工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