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钟信拔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正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君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钟信拔对被异议人陈国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42165号“云中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中雪”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冷藏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602号“中雪ZHONGXUE”、第7651254号“中雪ZHONGXU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热水器;冷冻机”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雪”,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42165号“云中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