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云中雪 45642165

阅读:69014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钟信拔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正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君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钟信拔对被异议人陈国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42165号“云中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钟信拔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正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君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钟信拔对被异议人陈国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42165号“云中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中雪”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冷藏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602号“中雪ZHONGXUE”、第7651254号“中雪ZHONGXU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热水器;冷冻机”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雪”,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42165号“云中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云中雪 456421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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