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忒斯特X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锌燕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忒斯特X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锌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863880号“TWISTED X BOO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WISTED X BOOT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TWISTED X BOOTS”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TWISTED X BOOTS”作为其商标于第35类服务上在我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TWISTED X BOOTS”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63880号“TWISTED X BOOT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