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谷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大(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8日对第55023568号“Newfl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910765号“新流”商标、第32913333号“NEW FL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并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新流”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新流”、“NEW FLOW”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版权管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诉讼服务、服装出租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Newflow”与引证商标一“新流”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其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五、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