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彦妥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彦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314588号“福岁山 FUSUISH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岁山 FUSUISHAN”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无密切关联,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14588号“福岁山 FUSUISH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