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帕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兰富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帕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087191号“ALFAH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FAHD”指定使用于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化油器;内燃机火花塞;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冷凝装置;活塞环;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车辆轴承;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23988号“ALPHA”商标、第G923988H号“ALPH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循环泵;作为机器和发动机部件的过滤器;新鲜水和受污染的水用泵”、第9类“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加装置(不属别类);测量和检验(监督)设备和仪器;软件和硬件;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加装置(不属别类)”、第11类“供水的设备和仪器;用于加热的设备和仪器;通风的设备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87191号“ALFAH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