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万友映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蔻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万友映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蔻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153952号“卓舟清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卓舟清北”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学;培训;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54573号“清北师”、第14784418号“清北 QINGBEI”及第37159801号“清北”商标分别核定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05741号“清北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学校(教育);教学;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153952号“卓舟清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