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翔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翔驰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647744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2634号、第31770732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XTEP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双方商标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囤积商业标识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7744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