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52839号“PGEL 亼品格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GEL 亼品格朗 73252839

阅读:124554 2024-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品格朗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2839号“PGEL 亼品格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946号“品格”商标、第3798453号“品格”商标、第2…

  申请人:中山市品格朗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2839号“PGEL 亼品格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946号“品格”商标、第3798453号“品格”商标、第20960935号“品格”商标、第12374997号“品格”商标、第12375072号“品格”商标、第16346419号“品格Pogor”商标、第7489720号“品格Pogor”商标、第20960937号“品格”商标、第1195643号“品格PINGER及图”商标、第12374963号“品格Pogor”商标、第12375182号“品格Pogor”商标、第7489714号“品格Pog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读音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着差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亼品格朗”及字母组合“PGEL”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品格”、引证商标六、七、九至十二显著识别文字“品格”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引燃器、冰箱、龙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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