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031439号“HT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TK 64031439

阅读:104852 2024-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西特洛实业镇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3日对第64031439号“HT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710910号“HTK”商标、第47556775号“HTKC”商标、第4755…

  申请人:江苏昱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西特洛实业镇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3日对第64031439号“HT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710910号“HTK”商标、第47556775号“HTKC”商标、第47556390号“HTKB”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均不以使用为目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大量申请保温隔声建材行业的在先商标、或在先商品通用名称、或在先企业标准特定产品名称、或在先技术标准代号等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公司股东信息公示截图;

  2、申请人关联企业声明;

  3、申请人关联企业荣誉及产品包装照片;

  4、申请人关联企业销售产品的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刨削处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刨削处理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HTK”商标在材料刨削处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4031439号“HT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TK 640314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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