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耕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辰焰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081756号“百瑞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858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答辩书、百科词条搜索截图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复审商标在“人用药”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皮肤科领域的国际性公司,致力于引进和并购全球先进的皮肤健康产品和技术,服务于中国的客户和消费者。但由于受到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申请人在中国的销售和推广计划均未能如期展开,鉴于全球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未进行实际使用存在正当理由,复审商标不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百度百科及360百科关于“百瑞明”词条搜索截图。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百瑞明”相关词条的搜索截图并未明确为申请人公司产品,无法确定其主体是否为本案申请人。二、,即便申请人提供的该相关词条确是申请人名下商标,但截图中显示商品上为“枸杞茶叶”,而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三、百度百科、360百科相关词条任何人可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更改性。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IGW医药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4月13日止。经我局核准于2003年8月21日转让予百润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为网络打印页,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亦不能证明其中的产品出自本案申请人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12日至2023年06月11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新冠疫情、政府防控措施等对其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使用产生何种政策性限制。故本案中难以认定申请人所谓新冠疫情导致的政策性限制构成复审商标无法使用的不可抗力。因此,申请人关于其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