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54994号“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9698729号、第47608498号图形商标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83465号“紫团山及图”商标、第1983752号“紫团及图”商标、第1984486号“紫团洞及图”商标、第1991661号“紫团洞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57093号“气 FREESTYLE COLORS”商标、第9470254号“气舞 QI DANCE”商标、第11493045号图形商标、第14082569号“气 CH'I LIFE STUDIO”商标、第22552086号“气”商标、第62934136号“24 艺文生活空间 ART AND LIFE SPACE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