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362363号“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气 69362363

阅读:107500 2024-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62363号“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燃料油;燃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018号“BP 气”商标(以…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62363号“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燃料油;燃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018号“BP 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将转让至第39672901号“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下。第34791914号“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燃料油;燃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焦炭;橄榄油(工业用);润滑油;工业用油;除尘制剂;照明用蜡;地蜡;电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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