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海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海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725525号“白窑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窑山”指定使用于第30类“魔芋粉;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9244952号“白云山珠江”商标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47061号“白云山”商标、第12615177号“白云山星群”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酱油”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等商品上的“白云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从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25525号“白窑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