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东莞市仲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百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仲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6389170号“ZK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K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稳压电源;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99276号“ZKT”、第19099275A号、第10702149号、第21066858A号“ZKTEC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稳压电源;电池”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89170号“ZK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