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意香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对被异议人意香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486850号“伟罗酒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伟罗酒神”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1596号“酒神”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86850号“伟罗酒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