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玉华
异议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钟玉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8078711号“GELANT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LANT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手动的手工具;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刮胡刀片;园艺工具(手动的);磨刀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3921号、第144138号“GILLETTE”商标,第144139号“GILLETT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刀;保安剃刀.剃刀片;保安剃刀片”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剃刀、剃刀刀片”商品上的“GILLETT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78711号“GELANT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