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对被异议人永康市恒泰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4404339号“MALI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LIK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287552A号“MAKIT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04339号“MALI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