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ERAL&HOME 49358835

阅读:106090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尚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尚燕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9358835号“ERAL&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尚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尚燕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9358835号“ERAL&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AL&HO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工作台;镜子(玻璃镜);个人用扇(非电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9519号“艾莱依ERAL”、第41522964号“ER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竹木工艺品;羽绒枕头;镜子(玻璃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ERAL”,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镜子(玻璃镜)”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证,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纽西之谜”、“圣大保罗”等,被异议人未对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羽绒服装”商品上的“艾莱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58835号“ERAL&HO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ERAL&HOME 493588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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