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越界汉高 47268969

阅读:127075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越界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越界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7268969号“越界汉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越界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越界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7268969号“越界汉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越界汉高”指定使用于第2类“铝涂料;银涂料;黑亮漆;沥青清漆;刷墙粉;木材涂料(油漆);松香水;油漆;防水油漆;防腐油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145号“汉高”商标、第979005号“汉高”商标、第7326040号“汉高 ”商标、第11396360号“汉高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清漆;漆;防锈剂;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油漆凝结剂;防腐蚀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汉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268969号“越界汉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越界汉高 472689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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