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EEP SEA OCTMEDIA 47400301

阅读:66069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深海十月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深海十月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7400301号“DEEP SEA OCTMED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深海十月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深海十月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7400301号“DEEP SEA OCTMED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EP SEA OCTMEDIA”指定使用于第37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洗烫衣服;室内装潢修理;建筑;消毒;家具修复;艺术品修复;建筑咨询;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摄影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钟表修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90260号“DEEPSEA CHALLENGE”商标、第14564983号“ROLEX DEEPSEA”商标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65072号“ROLEX DEEPSE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指针(钟表制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00301号“DEEP SEA OCTMED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EEP SEA OCTMEDIA 474003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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